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

您的位置:首页> 法律文集> 两少年因盗窃被禁止在外过夜,禁止令如何适用?

两少年因盗窃被禁止在外过夜,禁止令如何适用?

2018-07-20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

两少年因盗窃被禁止在外过夜

16岁的被告人杨某、17岁的被告人段某,分别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。其中杨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5辆(价值12100元)。段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4辆,价值9900元。

两被告人归案后,被分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。

庭审中,两被告人表示认罪,并积极退还赔偿被害人损失。

禁止令如何适用

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,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;鉴于二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犯罪,能够当庭自愿认罪,主动退缴赃款,悔罪态度较好,均可依法减轻处罚。经过社区调查,二被告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,无前科劣迹,具有帮教条件,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以对二被告宣告缓刑,但应严令禁止不良行为,确保改过自新。

2011年8月22日,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,宣告缓刑三年;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,宣告缓刑二年;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同时该院适用首例“禁止令”,禁止两被告人一年内在固定住所外过夜。

©2024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技术支持:大律师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