剥夺荣誉权属于附加刑范畴吗?
2026-05-12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
剥夺荣誉权属于附加刑范畴吗?
在刑事法律体系中,附加刑是指在判处主刑的同时或者之后单独适用的一种处罚方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附加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: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刑法》并未直接提到“剥夺荣誉权”作为一项独立的附加刑种类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,“剥夺荣誉权”并不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附加刑之一。
【引用法条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四条:“附加刑包括:(一)罚金;(二)剥夺政治权利;(三)没收财产。”
附加刑能否适用于未成年人?
根据现行法律规定,附加刑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。但是,在适用时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,遵循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,并且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,采取适当的措施。
【引用法条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
【刑事责任年龄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回答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四条
【附加刑种类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:
(一)罚金;
(二)剥夺政治权利;
(三)没收财产。
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。
基于现行法律法规,“剥夺荣誉权”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所规定的附加刑范畴内。若有关于个人或团体荣誉受到不当影响的情况发生,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。
